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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静康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55号)
来源: 时 间:2025-12-05

白城静康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静康医院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该《报告表》基本符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可作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依据之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生态新区全盛路461号的7层建筑物内,项目东侧为阳山街;南侧为全盛路;西侧为江南铭郡小区。建设内容及规模:医院内部设有接待室、办公室、药房、诊疗室、病房、危险废物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功能区域。楼体地下室建造一座事故储池(3m×5m×2m),有效容积达30m³,污水处理间(8m×3.5m)位于厂界内楼体外东南侧,占地面积为28㎡,采用地埋式设计,为全自动投药间,且在接入市政管网处设置取样口。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地埋式格栅池、二级反应池、混凝沉淀池和消毒池(总体规格为8m×3.5m×3m,容积为84m³),以及地埋式污泥池(容积为2m³)。同时,沿楼体东南侧设置一座高于楼顶的排气筒(约23m)。该建筑占地面积为600㎡,建筑面积为3792.78㎡。 全院共设200张床位,门诊接待量50人/天。本项目拟投资1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环保法规,确保施工场界噪声严格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所规定的噪声排放限值要求。同时,应充分考虑项目所在区域的生态环境特点,科学优化施工场地布局,合理规划并安排各项施工工序的作业时序,以最大程度减少施工活动对周边环境的干扰。此外,还需严格执行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确保所有施工行为均在环保要求范围内进行,切实避免因施工活动对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或污染。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线排入白城市三达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东湖。运营期各项废水采用“SBR法(格栅+二级反应池+混凝沉淀+消毒)”工艺的污水预处理设施处理,本项目污水站出水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白城市三达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后,排入东湖。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需采取设置施工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运输和贮存应加盖苫布;使用环保型装修材料;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污水站恶臭气体采取加盖密封收集后经活性炭吸附后由高于楼体排气筒排放,污水站恶臭气体排放浓度、速率以及排气筒高度需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无组织恶臭气体需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 标准限值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在施工场地边界设置声屏障加强施工车辆管控,禁止鸣笛,控制车速等措施进行控制。室外地埋式污水处理设施施工时施工场地周围设围挡,选用低噪声施工设施,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营运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基础减振、隔声等措施,确保西侧、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东侧、南侧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4类标准。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建筑垃圾运送至指定处理场进行规范处置。营运期间,一般固废应采用袋装方式暂存于垃圾箱内,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无害化处理;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医疗废物暂存于医废暂存间,均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与处理;污泥、栅渣需经压滤、消毒处理后暂存于污泥池,定期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危废暂存间和医废暂存间均需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 - 2023)的要求进行建设。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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