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 | ||
来源: 时 间:2025-09-11 | ||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依法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主体信息公示如下:
一、执法主体名称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二、负责人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局长
三、执法机构地址
白城市胜利西路258号
四、执法职责与权限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是白城市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辖区内行使生态环境保护领域的行政执法权。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
(二)负责地方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三)负责监督管理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
(四)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全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
(五)负责全市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六)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七)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
(八)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
(九)负责指导开展环境污染源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工作。
(十)负责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一)负责指导生态环境监督执法。
(十二)组织指导和协调全市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十三)开展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研究提出国际生态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生态环境事务。
(十四)承担生态环境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指导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管理。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五、主要执法依据
(下列法律法规为部分依据,并非全部清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八)《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九)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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