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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白城洪博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117号)
来源: 时 间:2025-08-20

白城洪博医院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洪博医院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该《报告表》基本符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可作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依据之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市城南新居D区30号楼-31号楼,用地为商服用地。厂界外东侧40m处为白城市第一中学,南侧110m处为新景商业广场,西侧35m处为居民住宅楼,北侧30m处为居民住宅楼,本项目占用临街建筑的1层和2层,3层及以上为居民住宅。建设内容及规模:利用现有建筑改建为综合医院,全院共设100张床位,门诊接待量100人/天,总建筑面积6654.32m²。本项目拟投资3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40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根据区域生态特点,优化施工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施工对环境造成影响或污染。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经市政污水管线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东湖。运营期生活污水和医疗废水经院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线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经处理达标后排入东湖。本项目污水站出水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中预处理标准。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需采取设置施工围挡、洒水降尘等措施;物料运输和贮存应加盖苫布;使用环保型装修材料;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污水处理设施废气收集后使用活性炭吸附装置进行处理,经处理后引至居民楼楼顶以上高度排放,恶臭污染物排放速率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标准要求;污水站池体采取加盖等封闭措施,利用绿化带进行隔离,经处理后污水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应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3标准要求。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要求;备用柴油发电机废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采用合理布局施工设备作业位置,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夜间施工,在施工场地边界设置声屏障加强施工车辆管控,禁止鸣笛,控制车速等措施进行控制。营运期采取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垫,利用建构筑和绿化带隔声等措施,确保西侧和北侧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东侧和南侧厂界满足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废弃包装材料和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集,并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建筑废弃物应尽可能地进行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部分运送至指定的处理地点,不得随意排放。运营期间产生的一般固体废物,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处理,普通一次性医疗用品的废弃物通过销售途径进行综合利用;消毒设备的废灯管、检验科室产生的检验废液、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活性炭分区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并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和处理;污水站产生的污泥进行污泥脱水后和医疗废物存分区暂存于医疗废物暂存间,并分别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转运和处理。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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