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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委托情况
来源: 时 间:2025-08-12
  委托机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白城市胜利西大路258号
  受委托组织: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为规范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力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委托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下列要求行使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安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洮南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镇赉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通榆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各县(市、区)分局直接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的名义行使下列执法权:
  (一)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生态环境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
  (二)对环境污染纠纷、污染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三)依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
  三、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机关责任
  1.承担受托方在委托权限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所引起的行政法律责任;
  2.对受托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3.对受托方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和业务指导;
  4.审查受托方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人员资格;
  5.负责解释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受委托组织责任
  1.在委托的权限和范围内实施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
  2.接受委托方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3.以委托方的名义进行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不得再委托给第三方;
  4.承担超越委托权限范围的生态环境行政执法行为所造成的法律后果;
  5.作出行政处罚的,必须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名义实施。
  四、委托期限
  从2025年1月2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每年由委托机关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继续委托,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如果受委托组织的名称、委托事项、权限、范围等发生变更时,应随时修改,重新进行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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