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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液氨储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5〕94号)
来源: 时 间:2025-07-15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正源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液氨储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该《报告表》基本符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可作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依据之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珠江路南、云海街西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现有厂区内,厂内占地面积719.26平方米。项目规模:新建设一座2000m³液氨储罐及配套设施,与原2台650m³液氨球罐并联,作为生产缓存罐使用,原有液氨储罐位于本项目南侧,距离120m。本项目拟投资185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7.5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和污染防治。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根据区域生态特点,优化施工布局,合理安排施工时序,严格执行污染防治措施,避免施工对环境造成影响或污染。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废水主要为施工废水和施工人员生活污水,依托厂区现有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排入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运营期项目不产生生产废水,不增加生活污水。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废气主要为少量挥发性有机物和尾气排放,由于项目运输量小且施工期短,对大气影响较小。需采取措施如设置围挡和洒水降尘,以减少扬尘对环境的负面影响。运营期储罐减压放空(安全阀非正常工况放空及装卸过程减压放空)通过密闭的管道输送至合成氨火炬,经火炬燃烧后排放,装卸过程、管线法兰阀门等连接处挥发废气通过加强接口密闭等措施无组织排放,厂界氨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避免夜间施工,严格控制施工车辆,禁止鸣笛,限制车速,有效控制施工影响。营运期采用低噪声设备,加强减振,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及4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处理。建筑垃圾应尽量回收利用,无法利用的部分则需运送至指定的处理地点。营运期,产生废机油桶等危险废物暂存于厂区现有危废暂存间,定期交有资质单位处理。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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