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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011号)
来源: 时 间:2025-02-28
  当事人名称:白城秋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磊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3167513023
  地址:白城市生态新区东海西路 999号
  我局于2024年11月1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2024年7月8日对吉GA951A、吉GL260S、吉G93603三台车辆和2024年7月30日对吉GSY333、吉GRQ656、吉GTK292三台车辆进行检验时,使用吉GRN072车辆替代应受检6台车辆进行检验,车辆型号是卡姆利SXV20L-AEPNKW,车辆识别代码:JT153SV2000400345。并出具合格在用车检验(测)报告,检测报告编号(220801012407081408104780、220801012407081030394250、220801012407081338246503、220801012407301427065263、220801012407301440498351、220801012407301434493042)。
  你单位上述行为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查)笔录》、在用车检验(测)报告等证据为凭证。
  相关证据:
  1.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4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有6台车辆检测报告中CALID/CVN码一致)
  2. 现场照片3张(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4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执法人员现场调阅检测报告)
  3.《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11月25日、2024年12月23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证明内容:证明违法事实详细原因和情况)
  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9日;提供单位:白城秋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该单位资质)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白城秋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
  6.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白城秋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被委托人身份)
  7.授权委托书(制作时间:2024年11月14日;提供单位白城秋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委托权限及事项)
  8.在用车检验(测)报告6份(提供单位:白城秋林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证明吉GL260S等6台车辆检测合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我局于2025年1月22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011号),告知你公司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可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申请权,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总个性基准数值:5辆以上(裁量等级5),违法行为共性裁量基准:环境违法次数1次(裁量等级1)+区域影响县级行政区域内(裁量等级1),违法行为修正裁量基准:立即改正(裁量等级-2)+采取补救措施,环境影响无法完全消除(裁量等级-1),小型企事业单位(裁量等级-1)+地区差异(裁量等级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
  核算罚款:500000.00元×[(5)÷1+(1+1)÷2+(-2-1-1+0)÷4]÷10=250000.00元。我局拟对该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250000.00元)
  2、没收违法所得:贰仟壹佰元(2100.00元)
  合计处罚人民币贰拾伍万贰仟壹佰元整(2521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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