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审字〔2024〕11号) | ||
来源: 时 间:2024-11-08 | ||
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普爱津科技有限公司编制的《吉林省长恒药业有限公司生物质锅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版)》(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审批申请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组现场审查及复核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吉林省白城市经济开发区开发大街1567号。厂区坐标为122°49′11.314″E,45°35′2.401″N。该项目拆除现有改造的生物质锅炉,原址新建1台4t/h生物质蒸汽锅炉,用于本厂区生产用蒸汽和生活取暖用热(供热范围为整个厂区;供热总面积约为1万m2),并建设配套除尘设施,本次锅炉改造不新增占地面积。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施工期和运营期要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限值要求;有效控制施工扬尘,妥善处置施工弃土、弃渣和固体废物,防治施工噪声、废水、废气、扬尘、固废等污染周围环境。严格控制施工作业占地,不得超出项目占地范围,施工物料应采取苫盖和围挡等抑尘措施。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排水和软水制备废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经市政下水管线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新建锅炉产生的废气,采取低氮燃烧+机械除尘+布袋除尘器组合除尘技术,锅炉烟气经治理后经现有35m高烟囱排放,锅炉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标准要求。
应采取以下无组织控制措施,生物质燃料采用封闭式燃料仓贮存,燃料上料采用封闭式廊道,设置封闭式灰渣库,灰渣出渣采用加水作业进行降尘,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限制要求。
当设施出现故障不能正常运行时,锅炉、机械除尘器、生物质气化不完全或是不能有效去除可燃气体中的粉尘颗粒物,应立即停产进行维修,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营运期要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隔声减振措施,选购低噪音设备,设备底部加减振垫,风机口安装隔声罩,产噪设备合理布局。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运营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以“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基本原则,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处,及时组织清运,最终经综合利用或妥善进行处置,尽量避免对周围环境产生明显的不利影响。项目一般固体废物临时贮存设施应严格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的有关规定建设。贮存过程应满足相应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环境保护要求。
(六)严格落实排污许可制度,你单位在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后,排污行为发生日前30个工作日内向核发排污许可证的部门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
四、请你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密切配合,全面落实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严格按该《报告表》及本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工作。该工程建成后,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五、你单位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防止生态破坏、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此批复由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三同时”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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