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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2024〕028号)
来源: 时 间:2024-10-11
当事人名称: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800MA171QYQ06
地址: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珠海街3888号 
  我局于2024年7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在2021年6月新建风电叶片后处理加工项目,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于2023年6月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存在未验先投情况);《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30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违法事实详细情况);《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现场情况);《现场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风电叶片后处理加工项目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记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生产情况);《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人员名单》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的企业类型);《房屋租赁合同》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风电叶片后处理加工项目开工建设时间);《营业执照》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当事人法定身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人身份);《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年使用非溶剂型涂料20吨);《麦加牌面漆照片》2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风电叶片后处理加工时使用的涂料);《授权委托书》1份(提取时间:2024年7月11日;提供单位: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证明内容: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授权事项)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9月13日送达了《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白环罚告〔2024〕028号) 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放弃了陈述申辩的权利和听证申请权。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2024年8月26日,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出具《整改报告》,终止该项目并关闭车间不再生产。2024年9月11日,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白城市杰俊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已拆除生产设备,已停产。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环评文件等级1、环境保护设施建设情况1、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改正态度-2、补救措施-1、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10万元。按照罚款金额不得超出法定的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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