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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白城市永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园审字〔2024〕7号)
来源: 时 间:2024-07-25
白城市永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永盛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该《报告表》基本符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可作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依据之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工业园区,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场地东侧为道路,隔路为农田,厂界外南、西、北侧均为农田,北侧430米处为梅花公司现有工程。该项目为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建设配套临时工程。本项目拟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5万元。新建1条水泥混凝土生产线,包括1座180型号搅拌机,2个水泥筒仓,1个粉煤灰筒仓,1座料仓以及搅拌机配套上料输送设备,项目总占地面积为15000平方米。项目建成后,年产混凝土30000立方米。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分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排入防渗储池,定期清掏用作农肥,施工废水排入防渗沉淀池,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生产,不外排。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需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间生产过程中水泥和粉煤灰筒仓粉,经仓顶袋式除尘器处理后不低于15米高排放,颗粒物排放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中表1标准要求。
  本项目无组织控制措施包括:砂石料使用封闭式料仓储存,厂内洒水降尘、地面硬化,运输车辆密闭处理,加强车辆冲洗,车辆出料口加装防漏撒设施,装卸载作业面洒水降尘,封闭式输料设备等措施,经处理后厂界外参照点和监控点无组织颗粒物浓度须满足《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2013)表3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原材料运输安排在合理的时间与范围,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营运期间采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减振坐垫,产噪设备合理布局,加强设备维护保养等措施,经处理后,厂界噪声须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施工垃圾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经垃圾箱收集后,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沉淀池砂石沉渣、废混凝土暂存于料仓,用于道路铺垫;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在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须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2024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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