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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
来源: 时 间:2024-07-0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332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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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梅花头部经济产业园一期年产60万吨赖氨酸及配套项目

吉林省白城市工业园区

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省恒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项目位于吉林白城工业园区珠江路南,云海街西,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场地东侧为云海街,南侧紧邻耕地,西侧为铁路,北侧为现有厂区。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拟投资40亿元,新增占地451764.13平方米、新建厂房130679.1平方米,建设年产80%赖氨酸硫酸盐60生产线一条。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和运营期间,施工人员与职工生活污水需通过厂区污水管网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生产废水经厂区现有污水处理站处理满足《淀粉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5461-2010)表2中间接排放标准,再通过管网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和汽车尾气需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各生产装置(设施)产生的有组织排放的废气经有效装置处理后,二氧化硫、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硫酸雾等污染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氨、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标准要求,淀粉糖装置玉米净化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米,储罐尾气排气筒不得低于25米,玉米蒸发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胚芽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纤维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淀粉气力输送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20米;赖氨酸装置发酵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发酵二三级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发酵空间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调酸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提取干燥废气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30米。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原材料运输安排在合理的时间与范围,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营运期要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底部加装减振垫并加强生产区域门窗的隔声性能,确保东侧厂界、其他厂界分别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4类、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施工垃圾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净化计量杂质、破碎杂质、除砂器杂质属于一般工业固废,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作为饲料外售,废包装袋、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废机油、废含油抹布、废包装物等危险废物应贮存于厂区现有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暂存设施需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标准要求,并委托相应有资质单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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