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白城市污泥无害化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园审字〔2024〕5号) | ||
来源: 时 间:2024-07-01 | ||
白城市城市发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林昌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白城市污泥无害化资源利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该《报告表》基本符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可作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依据之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东侧空地,项目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占用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东侧空地,本项目占用土地的位置位于“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占地范围内。项目东侧紧邻农田,南侧为珠江路,西侧为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工程指挥部,北侧为空地。项目拟投资2749.95万元,其中环保投资80万元。项目建筑面积11800平方米,年产绿化营养土4.0万吨(一期2.0万吨,二期2.0万吨)。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分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本项目在建设和营运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和运营期间,施工人员与职工生活污水需通过污水管网排入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和汽车尾气需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间发酵厂房内保持负压状态,污泥发酵过程产生的臭气通过向污泥投加大量的生物除臭剂以及在发酵厂房内设置废气收集管道,管道末端采用喷淋除臭塔+UV光氧废气处理设备+活性炭吸附箱处理臭气,臭气统一经一根不低于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臭气排放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93)表2限值要求。绿化营养土二次加工搅拌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通过设备自带袋式除尘设施处理,处理后颗粒物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原材料运输安排在合理的时间与范围,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营运期对翻抛机、粉碎机等设备,要选用低噪声设备,设备底部加装减振垫并加强生产区域门窗的隔声性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置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其他施工垃圾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生活垃圾、破旧布袋、废弃包装、废活性炭与废灯管集中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除尘灰回用于生产。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在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须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2024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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