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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白环罚字〔2024〕010号)
来源: 时 间:2024-05-31

吉林华一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220802MA144JY02E
  法定代表人:苏日夫
  地址:白城市新立八委九一三路32号
  我局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吉林华一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在水稻加工装卸物料过程中,没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13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该单位在水稻加工装卸物料过程中,没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1份(制作时间:2024年3月13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在水稻加工装卸物料过程中,没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现场视频》3份( 制作时间:2024年3月13日,制作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证明内容:在水稻加工装卸物料过程中,没有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有效方式防治扬尘污染);《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提取时间:2024年3月13日,提供单位:吉林华一粮食专业合作社联合社,证明内容:当事人身份)等证据为凭。
  我局于2024年5月6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白环罚告字〔2024〕01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三)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按照《吉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裁量等级分别为:行为发生时间1、装卸行为发生区域1、环境违法次数1、区域影响1、故意拖延1、补救措施0、经济承受度-1、地区差异0。最终罚款金额=法定处罚金额上限×[总个性基准数值/N+总共性基准数值/2+总修正基准数值/4]/10。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具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并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白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白城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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