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概茂生物科技(吉林)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白环园审字〔2024〕4号) | ||
来源: 时 间:2024-05-30 | ||
概茂生物科技(吉林)有限公司:
你单位委托吉林省昌顺环境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概茂生物科技(吉林)有限公司年产5万吨有机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其专家审查意见收悉。根据《报告表》的评价结论和专家审查意见,该《报告表》基本符合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有关要求,可作为该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验收和管理依据之一。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吉林省白城工业园区辽河路1166号,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建设场地东侧为闲置厂区,南侧为白城市百强锅炉制造有限公司,西侧为淮海街,隔淮海街西侧为一停产粮食烘干企业,北侧为辽河路,隔路北侧为闲置厂区。主要建设内容:本项目租用现有厂房,建筑面积5000㎡,租用现有办公楼,租用面积400㎡,厂房内新增投料、造粒、筛分、包装
等设备。建设规模:年产有机肥5万吨。项目拟投资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万元。
二、根据该《报告表》的结论和专家评审意见,在全面落实该《报告表》中所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和加强环境管理的情况下,我分局原则同意该《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三、项目建设和营运期间应重点做好以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和运营期间,施工人员与现有职工生活污水需通过厂区污水管网排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产生的扬尘和汽车尾气需采取洒水降尘等措施,降低施工期扬尘对周围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运营期间生产过程中投料、造粒、筛分、包装工序产生的工艺粉尘,使用集气罩收集后引至袋式除尘器处理,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浓度需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二级排放标准;应采用封闭式生产厂房,包膜、输送等生产设施应封闭处理,厂内道路、贮存设施地面硬化处理,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周界外浓度最高点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加强施工场地管理,施工过程中设备及原材料运输安排在合理的时间与范围,减少对环境产生的影响。营运期对生产设备和风机等设施,要选用低噪声设备,安装墙壁吸声材料、设备底部加装减振垫并合理设置隔声罩,厂界噪声需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间产生的生活垃圾和废包装物须集中收集及处置,严禁随意丢弃。营运期产生的一般工业固废应贮存工业固体废物临时贮存场所,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废包装物、废布袋外售综合利用,除尘器回收粉尘和沉降粉尘回用于生产,不得随意堆弃。
四、你公司作为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公开的主体,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相关规定,于建设项目开工前、项目建设过程中、项目建成后分阶段向社会公开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该项目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并依法公开验收报告。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主体工程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六、在该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前,须按照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认真梳理并确认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后,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
七、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承担事中事后监管主要责任,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按照《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监管工作机制的意见》(环执法〔2021〕70号)要求,加强对该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及自主验收监管。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1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复印件报送至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工业园区分局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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