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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来源: 时 间:2023-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3326161(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科) 0436-3294603(行政审批办公室)

  传    真:0436-3326161

  通讯地址:白城市公园东大路14号(政务大厅)

  邮    编:137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白城市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项目

吉林省白城市白城工业园区内,吉林梅花氨基酸有限责任公司北侧。

白城市城市发展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该项目组成包括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储运工程、公用工程和环保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1座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总占地面积10.03公顷,污水处理规模按近期设计规模5万立方米/天,远期设计规模8万立方米/天。新建污水管网(尾水排放)979米,采用直埋敷设方式,不涉及穿越工程。处理工艺为污水一级处理采用粗格栅+提升泵房+细格栅+曝气沉砂池+水解酸化池;二级处理工艺采用A2/O工艺;深度处理采用机械混合+折板絮凝+高密度沉淀+滤布滤池+臭氧催化氧化+次氯酸钠消毒。

(一)工程设计阶段应进一步论证拟采用的污水处理工艺的合理性、可行性及处理效果的可达性,确保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明渠,最终通过入河排污口(坐标为东经123°2'48.188",北纬45°37'5.140")排入东湖湿地。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现场降尘,不外排;施工人员产生的生活污水排入防渗旱厕,定期清掏制农肥。运营期设备冲洗废水、污泥脱水废水、化验室废水、锅炉排污水、生活污水一并排入拟建污水处理厂处理,出水水质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一级A标准要求后,排入明渠,最终汇入东湖湿地。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须在施工场地周围加设硬质围挡,禁止在大风天气施工,土石方开挖时对作业面进行洒水降尘,采用全封闭车辆运输建筑材料和渣土,减轻二次扬尘污染;采用商品混凝土、灌装水泥等建筑材料,集中堆放并遮盖;车辆进出、装卸场地时冲洗厢体及轮胎上的泥土和粉尘,确保厂界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粗格栅间、污水提升泵房、细格栅间、污泥浓缩脱水间、污泥储池等建筑物产生的恶臭气体采取“密闭+统一收集+生物除臭一体化装置”处理后,经1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氨气、硫化氢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中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要求。加强管理及时清运污泥,减少堆存量及堆存时间,并对厂区内及厂界四周进行绿化,厂界氨气、硫化氢、臭气浓度和甲烷(厂区最高体积浓度)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厂界(防护带边缘)废气排放最高允许浓度二级标准。

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其排放浓度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经高于屋顶1米排气筒排放。

燃气锅炉烟气经1根12米高排气筒排放,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1-2014)中表2中新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使用低噪声的机械设备,并定期对施工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合理安排施工时间,禁止噪声较高的机械设备夜间施工等,确保施工场界噪声满足《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中排放限值要求。运营期选用低噪声设备,并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确保其正常运转;风机安装消声器,风机和风管采用软接头连接;泵类安装减振基础;噪声值较高的设备置于封闭隔声间内,墙壁安装吸声材料等,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污泥经脱水处理(含水率<60%)后暂存于污泥脱水间内,日产日清,不堆存,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危险特性鉴别,鉴定前应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鉴定后按其所属固体废物类别进行处理处置;化验室产生的在线监测产生的废液、废弃试剂、废弃试剂瓶和机修间产生的废机油均属于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险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理,危险废物在贮存、转移、运输过程中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要求;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部令第15号)中豁免清单规定,废弃的含油抹布(属于危险废物)全过程可以不按危险废物管理,与生活垃圾、沉砂一同委托环卫部门统一处理;栅渣及时送至当地政府部门指定的垃圾填埋场处理;餐厨垃圾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六)严格落实地下水、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的有关要求,将厂区划分为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和和非污染防治区,并进行地表防渗;对加药间、次氯酸钠储液箱、污水处理厂各池体、危险废物暂存间、事故池及污水管线等划为重点污染防治区,地(侧)面进行硬化及防腐、防渗处理;选用优质管材,对管线进行防渗、防腐、防漏处理;及时收集地面上的污染物并定期集中处理;制定地下水、土壤跟踪监测计划,建立跟踪监测制度,合理布置地下水监测井及土壤监测点位,防止污染地下水、土壤环境。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等设计规范中相关规定进行工程安全防火设计;在加药间、危险废物暂存间、次氯酸钠储液箱及各处理单元四周设置围堰(堤),新建1座有效容积6050立方米的事故池;危险废物存放在危废暂存间内,并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废物在运输过程中按规定路线行驶,运输车辆配备消防器材;在可能发生爆炸/火灾的场所内安装消防装置及报警装置;提高员工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定期进行环境安全隐患排查,制定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并到有关部门备案,同时开展经常性演练,杜绝发生环境风险事故。

(八)严格落实环评文件中提出的环境监测计划,合理布设监测点位,定期委托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对废水、废气、噪声及厂区附近环境空气、土壤、声环境、地下水环境进行监测,发现超标现象,须及时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废气、废水、噪声等达标排放。

根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水处理(试行)》(HJ978-2018)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水处理》(HJ1083-2020)对工业废水集中处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要求,污水处理厂进水水管和废水总排放口须安装自动连续监测装置,须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确保在线监测装置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行过程须强化环境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作业,杜绝事故排放。

(九)严格落实总量控制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总量控制指标。根据《报告书》计算结果,确定该项目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氮氧化物:0.484吨/年、二氧化硫:0.008吨/年、颗粒物:0.011吨/年;化学需氧量912.5吨/年,氨氮109.25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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