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公告 | |||||||||||||||||
来源: 时 间:2022-06-08 | |||||||||||||||||
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注销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辐射函〔2019〕404号)规定,现将拟注销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详见附件)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相关经营者如在公示期内有异议,请与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联系(联系电话:0436-3203196)。 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未到我局办理相关手续的,我局将依法注销其《辐射安全许可证》。 特此公示。 附件:公示注销名单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6月8日
附件: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依法注销辐射安全许可证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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