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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审批公示)白城中心医院可转换传染病区收治能力建设项目
来源: 时 间:2020-09-0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分局拟对《白城中心医院可转换传染病区收治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进行审查。现将拟审查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天。欢迎各界人士对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联系电话:0436-3561027

  传    真:0436-3322828

  通讯地址:白城市幸福南大街88号

  邮    编:137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白城中心医院可转换传染病区收治能力建设项目

白城中心医院院内

白城中心医院

吉林昊融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新建占地面积2707平方米。传染病区建筑面积为4873.4平方米。新增床位数62张,满足62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治疗使用。

一、按《报告表》的建议,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合理安排施工时间,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防止施工中废水、扬尘、噪声、固体废物等污染环境。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产生的废水须经预消毒池+传染区专用化粪池,进入现有污水站处理后,确保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要求及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的消毒要求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传染区雨水进入调蓄池内,经充分消毒和脱氯处理达到生态环境部《新型冠状病毒污染的医疗污水应急处理技术方案(试行)》的消毒要求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经市政污水管网进入白城市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

三、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按《报告表》的要求,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经活性炭处理+紫外线消毒,须确保有组织排放产生的氨和硫化氢等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排放标准后排放,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15m;污水站周边氨和硫化氢的浓度达到《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标准要求;本项目实验室、传染性隔离病区发热门诊产生的受污染空气,须经高效过滤器处理+紫外线消毒工艺处理后,满足《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应急救治设施设计导则( 试行)》规范要求,排气筒高于屋顶 3m 排放;传染区专用化粪池及接触消毒池产生的恶臭气体,经集中收集,经废水处理站配套的废气处理措施处理达标后排放;食堂油烟经烟净化器净化处理,须确保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排放标准要求后,楼顶高空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选用低噪声设备,对设备定期维护,采取减振、消声、隔音等有效措施,确保排放到外界环境的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1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按《报告表》的要求,分类贮存和处置产生的各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须交由有相关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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