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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发证和登记信息工作的再次公告
来源: 时 间:2020-03-19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及相关要求,为做好我市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申请发证和登记信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发证和登记信息范围及管理类别

  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所有行业的排污单位及其他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其中,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向排污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实行排污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应通过上述信息平台自行登录填报排污登记表。

  二、申请发证和登记信息时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属于应在2017-2019年实施时限内申请发证并取得排污许可证行业的排污单位,如尚未申请发证或未自行登录填报排污登记表,应于2020年4月30日前申请发证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通过上述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属于应在2020年申请发证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进行登记信息行业的排污单位,应于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前已按规定申请并取得的排污许可证依然有效。排污单位申请变更的,应当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规定的管理类别执行。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完成填报排污登记表。

  三、受理和管理部门

  各县(市)生态环境分局、洮北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各自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发证和审核及相关管理工作、督促实行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及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开发区(园区)分局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初审(负责受理业务)、督促实行登记管理类的排污单位填报排污登记表及管理工作。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受理白城经济开发区(园区)辖区内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类的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发证的终审及核发工作。

  四、依法监管

  白城市县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将按照《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相关要求,对于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或者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但擅自降低管理类别填报排污登记表等违法行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详情请访问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按照《公告》和《指南》要求进行申报或登记)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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