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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来源: 时 间:2018-12-13
填报单位:(盖章)                          第28批                            (2018年12月12日)
序号 受理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5141     自2017年以来,李某某在戴家村北侧共挖了2处总占地2垧多的沙坑(原是耕地),此后李某某在此填埋垃圾。该处沙坑位于白城市自来水公司水源地保护区内。举报人曾向当地各级环保部门反映未果。 白城市
经开区
土壤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4日,经白城市洮北区西郊办事处国土资源所现场核查,代家村共有两处砂场,未发现采砂设备及采砂现象,两处砂场均使用建筑开槽土回填,未回填垃圾,两处砂场场地平整,第一处砂场原来属于耕地,目前已具备耕种条件,第二处砂场为工矿用地无需复垦。经核实两处砂场均发生过违法开采行为,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两处砂场的违法采砂行为,在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回头看”群众反映前已经进行了查处。
    第一处位于白城经济开发区代家村北侧,代家村村民苏某伙同李某,在耕地内非法取砂,第二处位于代家村南侧,代家村村民张某伙同李某在多年形成的老砂坑内非法取砂,白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0月13日对两处非法采砂行为立案调查,对苏某及李某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张某及李某下达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分别移交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处理,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2016年11月30日立案侦查。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判处苏某、张某、李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两处砂坑距离白城市第三水源地最近水源井约为1.7公里,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举报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情况属实。
    举报人曾经在2018年7月份向环保部门反映过此事,环保部门到现场开展调查,并向国土部门进行了案件移交,白城市国土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已对该案件向举报人给予答复。
基本属实     白城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断加大监管力度,对违法采砂行为坚决查处。 (*)
2 5145     一是兴隆山镇林茂村立新屯村村长綦某某在草原上建设农机大库,并在其姐夫的口粮地内取土,准备在草原上盖建羊舍。二是村民孙某在该村的草原上建牛舍养牛,牛粪异味大。三是村会计于某某在该村草原上建盖太阳能发电厂破坏草原。举报后,12月2日,当地政府到现场测量上述被破坏的草原面积,让举报人在一张仅有“面积”两字的白纸上签字,但白纸上未登记调查出的具体破坏草原面积情况,无任何说法后,工作人员就离开现场。同时,孙某扬言还要再破坏草原盖建牛舍。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经通榆县兴隆山镇政府、环保局、国土局、牧业局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站现场核实,所建农机大库是由农业机械化管理站建设,为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机小区,经县牧业局测量,农机大库地块面积0.9974公顷,全部在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内。有通榆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通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榆县兴隆山镇林茂村易地扶贫搬迁农机园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在草原上建农机大库属实,但不是綦某某所建,无需整改。
    经查,取土场有二处,县国土局实地测量面积共10220.23平方米,地类为旱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和村庄,一处取土场有村民生活用土审批手续;另一处为林茂村易地搬迁废弃土。举报在口粮田内取土不属实。
    经县牧业局测量拟建羊舍地块1.8395公顷,是通榆县林茂村易地搬迁养殖小区项目,2018年9月28日,县国土局下发准予备案函,现状正在平整场地。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环保局、国土局、牧业局现场调查。经县国土局测量面积9956.55平方米,地类为其他草地。2017年8月1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有县国土局的备案函。该养殖合作社距离居民区大约500米以上,合作社周围就1户人家,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未投入使用。牛舍正在建设中,有一头伤牛,反映草原上建牛舍养牛属实。牛粪异味大,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不属实。
    该项目有相关审批手续,无需整改。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由兴隆山镇政府,国土局、牧业局、能源局现场调查,该村所建光伏发电设施是通榆县9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之一,有国家能源局和通榆县发改局立项文件。由通榆县能源开发建设局建设,县牧业局现场测量面积3.004公顷,全部在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内。举报“在草原上建太阳能发电厂”属实,但不是村会计于某某所建。
    该项目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有相关审批手续,无需整改。
    2018年12月4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牵头,牧业局、环保局、能源局、国土局配合对该案件进行了核查。经查,国土局委托第三方吉林正维房地产土地评估测绘有限公司配合牵头部门核查第二十六批4750号案件过程中,按照行业部门规定在进行现场勘测时,首先应由指界人签署确认现场指界确认单(即举报人称的所谓:在一张仅有“面积”两字的白纸上签字),然后进行外业实地勘测,完成外业实地勘测后,利用电脑软件系统进行内业成图,出具面积等数据成果。因此,外业现场勘测人员需根据数据成果形成案件情况说明,不能当场直接出具数据。群众反映情况属实。
    经调查,举报人称的孙某是林茂村立新社社员,经当事人证实,当事人没有扬言继续破坏草原改建牛舍问题。举报情况不属实。
部分属实     (*)
3 5178     一是兴隆山镇林茂村立新屯村村长綦某某在草原上建设农机大库,并在其姐夫的口粮地内取土,准备在草原上盖建羊舍。二是村民孙某在该村的草原上建牛舍养牛,牛粪异味大,影响附近村民生活。三是村会计于某某在该村草原上建盖太阳能发电厂,破坏草原。数日前举报人已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经通榆县兴隆山镇政府、环保局、国土局、牧业局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站现场核实,所建农机大库是由农业机械化管理站建设,为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机小区,经县牧业局测量,农机大库地块面积0.9974公顷,全部在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内。有通榆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通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榆县兴隆山镇林茂村易地扶贫搬迁农机园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在草原上建农机大库属实,但不是綦某某所建,无需整改。
    经查,取土场有二处,县国土局实地测量面积共10220.23平方米,地类为旱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和村庄,一处取土场有村民生活用土审批手续;另一处为林茂村易地搬迁废弃土。举报在口粮田内取土不属实。
    经县牧业局测量拟建羊舍地块1.8395公顷,是通榆县林茂村易地搬迁养殖小区项目,2018年9月28日,县国土局下发准予备案函,现状正在平整场地。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环保局、国土局、牧业局现场调查。经县国土局测量面积9956.55平方米,地类为其他草地。2017年8月1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有县国土局的备案函。该养殖合作社距离居民区大约500米以上,合作社周围就1户人家,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未投入使用。牛舍正在建设中,有一头伤牛,反映草原上建牛舍养牛属实。牛粪异味大,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不属实。
    该项目有相关审批手续,无需整改。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由兴隆山镇政府,国土局、牧业局、能源局现场调查,该村所建光伏发电设施是通榆县9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之一,有国家能源局和通榆县发改局立项文件。由通榆县能源开发建设局建设,县牧业局现场测量面积3.004公顷,全部在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内。举报“在草原上建太阳能发电厂”属实,但不是村会计于某某所建。
    该项目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有相关审批手续,无需整改。
    经查,第十二批批1654号案件办理结果于2018年11月26、27日,分别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白城市政府网站、通榆县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站进行了公示,因此,举报人可自行查阅。“数日前举报人已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问题不属实。
部分属实    
4 5213     2016年,原阳光村村长李某某在八面乡阳光村宝龙山屯西侧的草原内,盗挖土壤垫地,破坏草原5公顷。同年,又在宝龙山屯东南角草原内取土2公顷,并将土壤出售给八面乡村民于某用于还债。举报人曾于2017年曾向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当时,圈占的垫地处已经平整和拆除,但以上2处取土坑均未恢复原貌。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4日,八面乡政府联合县牧业局、国土局组成调查组,进行实地调查。信访人反映的“2016年,原阳光村村长李某某在八面乡阳光村宝龙山西侧盗挖土壤垫底,破坏草原5公顷”为2017年9月中央环保督察转办案件。反映地块位于宝龙山西侧,经国土局测定为盐碱地,面积46060.03平方米,是阳光村多年形成的取土坑,不是原村主任李某某盗挖造成。
    为了规范取土行为,通榆县政府于2017年10月25日出台了《通榆县取土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经八面乡及阳光村先后提交申请,县国土局于2017年12月8日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审批备案,备案面积46163.32平方米。举报地块存在取土点属实,但李某某盗挖土壤破坏草原垫地不属实。
    “宝龙山屯东南角草原内取土2公顷,并将土壤出售给八面乡村民于某用于还债”问题,经核查,宝龙山屯东南有一处取土点,现有取土坑3处,面积为11860.55平方米,地类为盐碱地。此取土坑为阳光村村民多年以来盖房子、垫院子等原因形成,不存在卖土等行为。2017年以后村委会加强管理,规范了取土行为,禁止村民在此取土。举报人反映的将土壤出售还债不属实,但取土坑未恢复原貌情况属实。
基本属实     下一步将对未备案的取土坑中高低不平的痕迹进行平整,由乡土地所、村委会加强管理,杜绝取土行为使其自然恢复,2019年5月31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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