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盖章) 第26批 (2018年12月10日) |
序号 |
受理 编号 |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
行政
区域 |
污染类型 |
调查核实情况 |
是否
属实 |
处理和整改情况 |
问责情况 |
备注 |
1 |
4679 |
荣成草业有限公司2008年在二龙乡保民村承包了3万亩生态草原,种植苜蓿草,合同到期时间是2019年2月,且有吉林省发改委签批的种草证明。2017年6月,白城市芦苇局私自将此处草原出售给金垦现代集团,购买者开垦草原种植大豆,目前该集团仍在破坏草原。 |
白城市
洮南市 |
生态 |
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日,经洮南市畜牧局、国土局、二龙乡政府调查核实,2008年5月12日,保民村与姚某(2008年6月成为荣成草业有限公司法人)签订合作经营协议书,协议约定姚某与保民村共同经营该村从白城市芦苇局承包的二龙苇场3万亩土地,合作期限:2008年5月12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08年5月30日,荣成公司申请种草4500亩;2009年4月6日,又申请种苜蓿草10000亩,同年,到洮南市草原站备案。经翻阅2008年、2013年、2014年档案材料,未查找到举报人所说的吉林省发改委签批的种草证明文件;2017年6月,白城市芦苇局未与金垦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过任何合同。举报“2017年6月,白城市芦苇局私自将此处草原出售给金垦现代集团” 情况不属实。
2017年3月15日,洮南市政府将二龙苇场面积约15万亩土地承包给金垦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包含姚某2008年至2012年与二龙乡保民村合作经营的3万亩土地),承包期限50年。在土地承包前后未发现有种植苜蓿草地块,2017年7月10日,依据第二次土地调查结果显示,该公司所承包的地块不属于草原和林地,地类属于未利用地。金垦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取得《吉林省水利厅关于洮南市金垦现代农业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意见的函》,2017年取得《关于洮南市金垦灌区现代农业土地整治项目(一期、二期)水土保持方案的批复》,2017年取得洮南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治立项批复,2018年该公司在承包地块种植9000余亩黄豆,种植行为属于合法行为,举报毁草耕种不属实,开垦种地属实。
由于举报人承包地块与金垦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承包地块属同一地块,存在土地使用权争议,举报人要求归还草原并恢复被破坏的草原的事实无法认定。 |
基本
属实 |
由洮南市国土、畜牧部门确保于2019年2月末前完成该争议地块地类属性确认工作,根据确认结果,涉及违法行为的,由相关执法部门立案查处。涉及民事纠纷的,由洮南市司法局介入调解双方合同争议问题。如调解不成,建议双方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及合同的合法性问题。 |
无 |
(*) |
2 |
4680 |
举报人11月8日来电向督察组反映“自2015年以来,郭某某伙同他人将向海乡红旗村50多公顷草原改为农业用地,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向当地纪委反映未果”问题。举报后至今无任何进展。 |
白城市
通榆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3日,经通榆县牧业局、向海乡政府实地勘察,该举报地块(面积49.44公顷)内目前无种植农作物行为。经查该地块2016年被张某某非法开垦耕种,2017通榆县法院已对该非法行为做出判决,并种植了苜蓿草恢复植被。举报“草原改为农用耕地,破坏生态环境”问题基本属实。
2016年5月向海乡纪委已对举报“郭某某”问题进行处理,对涉事人红旗村委会主任白某某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口头对举报人进行反馈,“举报人曾向当地纪委反映未果”问题不属实。
经查,第七批730号案件办理结果于2018年11月21日分别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通榆县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站进行了公示,因此,举报人可自行查阅。“举报后至今无任何进展”问题不存在。 |
基本属实 |
无 |
无 |
(*) |
3 |
4700 |
来信:2012年至2015年期间,安广镇永兴村村书记刘某某,非法在洮儿河流域侵占泄洪区挖鱼塘,取土变卖牟利;非法砍伐河沿房子树木760余棵、该村村民王某某林地树木500余棵、安广林场树木1千余棵,侵占国有林、集体风景林、私人林地15余亩,取土变卖牟利;私自在庙前岔道口和其二哥住房南侧的国有林内毁林2亩,建住房。 |
白城市
大安市 |
生态 |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第一部分: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2018年12月2日,大安市水利局调查核实,经对刘某某本人和永兴村村民及村委会调查,刘某某在2012年到2015年期间没有在洮儿河流域侵占泄洪区挖鱼塘和取土变卖牟利行为。群众反映的鱼塘是刘某某的儿子刘某甲与倪某某的,由刘某某负责日常管理。据调查,2012年4月,刘某甲与倪某某申请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许可证。养殖证中明确注明:“该水域属于洮儿河滩涂养殖水域,为了发展现代水产养殖业,由刘某甲和倪某某将该水域开发为养殖水域。养殖者在养殖过程中因洮儿河防洪泄洪需要应无条件拆除养殖设施;养殖证核准范围内无水部分养殖者不能影响他人发展种植业;从事其他经营由相关部门管理;养殖过程中不能对洮儿河产生污染”。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二部分: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2月3日,大安市林业局调查核实,群众反映的河沿房子树木位于安广镇永兴村沙坨子屯洮儿河护堤内,2011年左右永兴村村民陈某某、李某在河床边、迎水面栽的树,属于个人栽植的,不是林业部门规划栽植的,属于四旁树,其中陈某某栽植500棵左右,李某栽植200棵左右。陈某某、李某栽植的四旁树于2016年因泄洪区修护堤工程将树采伐,采伐这些树木因不在林业资源档案内,所以不需要经过林业部门审批,是通过评估工程部门评估后给个人补偿,不是村干部个人行为。群众反映的安广镇永兴村村书记刘某某非法砍伐河沿房子树木760余棵情况不属实。
经现场查看,永兴村村民王某某林地树木完好,群众反映的安广镇永兴村村书记刘某某将该村村民王某某林地树木500余棵非法砍伐情况不属实。
经向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安广管护站护林员周某证实,安广镇永兴村沙坨子屯,安广林场林班内,未有过砍伐或丢失1千余棵树的情况。群众反映非法砍伐安广林场树木1千余棵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核实,永兴村原村书记刘某某没有侵占国有林、集体风景林、私人林地15余亩,也没有取土变卖牟利行为,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第三部分: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2018年12月3日,经大安市林业局调查核实,永兴村原村书记刘某某没有侵占国有林及在庙前岔道口和其二哥住房南侧的国有林内毁林2亩的情况,但在林地内建住房的情况属实,刘某某于2013年在大安市国有林总场、安广管护站1林班24小班内,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私自建大棚看护房。刘某某已经把房子拆除,但地面已被硬化,未恢复林地原状。 |
基本
属实 |
第三个问题: 2018年12月3日,大安市林业局对刘某某作出处罚决定,并处罚款。同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刘某某于2019年4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 |
无 |
(*) |
4 |
4702 |
来信:红岗子乡新合村党支部书记周某某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借修建江堤之机,开荒6垧地取土,私得卖土款40多万元;二是私自卖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闹包山”;三是私挖本村共计1000多垧面积的草原表层土,牟利几百万元;四是以养鱼池清淤为由,破坏3垧柳树地挖土。 |
白城市
大安市 |
|
经查,群众反映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3日,大安市水利局调查核实,经对周某某本人和新合村村民调查,周某某不存在开荒6垧地的行为,也没有鱼池。取土地点是在新合村和永合村两个村争议的盐碱地,该取土场是2017年1月4日经原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审批同意的临时用地。经调查核实,没有证据证明周某某存在卖土牟利的行为。群众反映取土情况属实,反映其他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2018年12月3日,经大安市文广新局、红岗子乡政府调查核实,经过向当事人周某某询问调查,同时红岗子乡农村经济管理服务中心出具了“闹包山”没有发包合同的证明,群众反映私自卖掉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区“闹包山”情况不属实。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
2018年12月2日,大安市畜牧局深入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现场GPS定位,将采集的坐标与国土“二调”数据库及大安市基本草原数据库进行比对,群众反映的区域不在天然草原或人工草地斑块内。目前该地块已全部被月亮湖湖水淹没,已结冰。群众反映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经调查,反映情况不属实。2018年12月3日,经大安市林业局调查核实,未发现新合村柳树地被取土痕迹。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没有发现别的地类有挖表土的现象。 |
部分
属实 |
无 |
无 |
(*) |
5 |
4703 |
来信:一是举报人对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回头看”第9批1174号信访案件的处理结果不满意,认为公开的处理结果与事实严重不符,白城市环保局敷衍搪塞。洮北区政府公开的答复是友谊村区域内不存在沙坑,但举报人实地勘察,发现该沙坑距离友谊村500米,且位于友谊村上游,会污染地下水,从而威胁村民饮水安全。洮北区政府在友谊村东侧和南侧打了3口井,但并未告知村民此水是否符合饮用水标准,也未出具水质监测报告;且洮北区其他村都已接通自来水,唯独友谊村还在使用井水。二是沙坑北侧(纸厂立交桥下)有一条城市污水排水沟,无任何防渗措施,污水直接流向工农村,距离友谊村仅10米,水质恶臭。三是友谊村西侧几十米处有一家小型造纸厂,生产期间向地下偷排污水。 |
白城市
洮北区 |
水、其他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2018年12月2日,经东风乡政府、铁东街道办事处、洮北区水利局、洮北区卫计局现场调查,举报人所说沙坑位于铁东办事处区域内,不在友谊村区域内。该沙坑距友谊村三社北侧约1000米,面积约5000平方米。为季节性雨水汇聚区,岸边无垃圾,岸边无排污口。此处已布设铁丝围网并设立了警示牌,同时确定专人看护,清理垃圾,禁止乱扔乱倒。反映情况不属实。2018年10月18日白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3眼饮用水井进行检测,检测结果为合格。未进行公示情况属实。由于友谊村巷道比较狭窄,经多次实地勘验,自来水安装设备及车辆无法进行安装操作,只能使用深水井解决村民用水。情况属实。
第二个问题:2018年12月2日,经铁东办事处、城管洮北分局现场核查,纸厂立交桥下污水排水沟为“白城东侧雨水明渠”。主要功能是市区东侧雨水疏排,流经工农村地段全长1800米,流经立交桥下的地段约为500米,最终排向到保镇高平村的东湖湿地。排水渠宽度5米,无防渗措施。2014年白城市开始将明渠改造为暗渠,2015年9月已完成改造400米。由于该区域面临棚改拆迁,致使明渠改造项目暂时停工。现该排水沟内水已结冰,水面及两岸无垃圾。白城市铁路房产段向沟内排放生活污水,有异味。反映情况属实。
第三个问题:2018年12月2日,经洮北区环保局、东风乡政府现场核查,在友谊村西侧未发现小型造纸厂。反映情况不属实。 |
部分
属实 |
第一个问题:2018年12月2日,东风乡政府对友谊村3眼饮用水井的检测结果进行了公示。
第二个问题:2018年12月5日,白城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中国铁路沈阳局集团有限公司白城房产段的未按国家规定将污水排入城镇排水设施的违法行为,依法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在2018年12月14日前改正违法行为。将生活污水排入市政管网。 |
无 |
(*) |
6 |
4708 |
2018年6月,举报人接手东平镇格力吐村的200公顷承包地内种植紫花苜蓿草项目,用于治理土地盐碱化、土地沙漠化。东平镇格力吐村村民今年9月份在该承包地块内放牧,导致紫花苜蓿草被破坏。 |
白城市
镇赉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日,经县农业局、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草原管理站等单位调查核实,在反映承包地内部分地块种植约30公顷紫花苜蓿草。反映种植紫花苜蓿草情况属实。
2018年东屏镇格力吐村按照县政府关于禁牧的安排部署,在本村实行了全年禁牧,禁止所有村民到野外放牧。经调查,没有村民到该地块范围内放牧。因此,东屏镇格力吐村村民今年9月份在该承包地块内放牧,导致紫花苜蓿草被破坏问题不属实。 |
基本
属实 |
镇赉县畜牧局与东平镇强化日常监管,加大禁牧宣传和巡查力度,做好禁牧工作,严防严打滥牧、偷牧行为。 |
无 |
|
7 |
4711 |
来信:举报人对此次督察“回头看”第18批2798号案件反映的“通榆县八面乡明兴村村书记张某某与副书记张某某二人,非法毁坏经家屯60公顷草原和2798农场40公顷草原开垦为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问题处理结果不满意,称白城市及通榆县草原站的工作人员来调查上述问题时,并没有找举报人进行现场指认,而是找被举报人做向导,被举报人刻意隐瞒重要线索。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
白城市
通榆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举报人对村主任指认的地块和面积不认可。2018年12月3日,由举报人现场指认地块,指认地块64个,测量总面积26.4437公顷。县牧业局将测量数据录入2012年通榆县草原确权电子版图,64个指认地块占草原面积20.5349公顷。开垦草原种地行为属实。
调查取证情况:12月4日,由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牵头,由八面乡人民政府、通榆县公安局、国土局、牧业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对此案进一步调查取证。经联合调查组分别询问明兴村“三委”成员、社主任及村民代表共计9人,其中:4人不清楚明兴村村书记张某甲与副书记张某乙二人是否开垦草原种地情况;5人证实村书记张某甲与副书记张某乙二人没有开荒种地行为。
12月5日,举报人提出要见联合调查组人员,提供相关证人名单17人都是当地的养畜户(标注重点证人6人),同时要求乡政府及明兴村干部必须回避。调查组于当日晚上到相关证人家中进行调查询问,共询问7人(重点证人4人)。其中:4人不知道明兴村村书记张某甲与副书记张某乙二人是否开垦草原种地情况;1人反映村书记张某甲1999年在农场屯草原有开荒地,没看见张某甲开垦草原,2010年以前放羊时看见张某甲在耕种,2010年以后是否在继续耕种不清楚,当事人不能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与影像痕迹;1人由于身体原因,不能作为证人。
根据调查组目前调查结果,没有直接证据证明“明兴村村书记张某甲与副书记张某乙二人,非法毁坏草原的行为”,只有一人证明村书记张某甲有种地行为。
举报人反映“通榆县八面乡明兴村村书记张某甲与副书记张某乙二人,非法毁坏经家屯60公顷草原和农场40公顷草原开垦为耕地,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情况,由通榆县草原监理中心和八面乡政府进一步调查取证,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将对此案件进行跟踪督办。
通榆县八面乡明兴村经家屯和农场草原开垦为耕地,开荒种地情况属实,由通榆县畜牧业管理局和八面乡政府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后对相关涉案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条款,进行行政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举报人反映:“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经再次核查,通榆县信访办、八面乡政府和县草原站均没有接到过群众反映村书记张某甲与副书记张某乙二人非法开垦草原种地的相关信访问题。因此,举报人反映的“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至今未果”情况不属实。
举报人反映:“白城市及通榆县草原站的工作人员来调查上述问题时,并没有找举报人进行现场指认,而是找被举报人做向导,被举报人刻意隐瞒重要线索”。2018年11月25日,白城市畜牧业管理局调查第18批2798号案件时,由于没有举报人身份信息,通榆县也无法确定举报人,只好找明兴村村长现场确认。村书记张某甲在现场出现是为做询问笔录及确认地块需要,并非找其做向导。举报人举报情况不属实。 |
部分
属实 |
2019年1月31日前通榆县草原监理中心将对涉案地块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2019年八面乡政府通知当事人永久退耕,对开垦地块加强监管,禁止耕种,自然恢复生态。 |
无 |
|
8 |
4750 |
一是兴隆山镇林茂村立新屯村村长綦某某在草原上建设农机大库,并在其姐夫的口粮地内取土,准备在草原上盖建羊舍。二是村民孙某在该村的草原上建牛舍养牛,牛粪异味大,影响附近村民生活。三是村会计于某某在该村草原上建盖太阳能发电厂,破坏草原。数日前举报人已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 |
白城市
通榆县 |
生态 |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经通榆县兴隆山镇政府、环保局、国土局、牧业局和农业机械化管理站现场核实,所建农机大库是由农业机械化管理站建设,为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机小区,经县牧业局测量,农机大库地块面积0.9974公顷,全部在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内。有通榆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通榆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通榆县兴隆山镇林茂村易地扶贫搬迁农机园区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审批手续。在草原上建农机大库属实,但不是綦某某所建,无需整改。
经查,取土场有二处,县国土局实地测量面积共10220.23平方米,地类为旱地、其他林地、其他草地和村庄,一处取土场有村民生活用土审批手续;另一处为林茂村易地搬迁废弃土。举报在口粮田内取土不属实。
经县牧业局测量拟建羊舍地块1.8395公顷,是通榆县林茂村易地搬迁养殖小区项目,2018年9月28日,县国土局下发准予备案函,现状正在平整场地。
第二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由兴隆山镇政府、环保局、国土局、牧业局现场调查。经县国土局测量面积9956.55平方米,地类为其他草地。2017年8月14日办理了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有县国土局的备案函。该养殖合作社距离居民区大约500米以上,合作社周围就1户人家,已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填报日期为2017年6月27日)。未投入使用,牛舍正在建设中,有一头伤牛,反映草原上建牛舍养牛属实。牛粪异味大,影响附近居民生活不属实。
该项目有相关审批手续,无需整改。
第三个问题:经调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18日,由兴隆山镇政府,国土局、牧业局、能源局现场调查,该村所建光伏发电设施是通榆县90个建档立卡贫困村村级光伏扶贫电站项目之一,有国家能源局和通榆县发改局立项文件。由通榆县能源开发建设局建设,县牧业局现场测量面积3.004公顷,全部在兴隆山镇草原确权面积内。举报“在草原上建太阳能发电厂”属实,但不是村会计于某某所建。
该项目为光伏发电扶贫项目,有相关审批手续。
经查,第十二批1654号案件,办理结果分别于2018年11月26日、27日在吉林省人民政府网站、白城市人民政府网站、通榆县人民政府公共信息网站进行了公示,因此,举报人可自行查阅。“数日前举报人已向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但至今无果”问题不属实。 |
部分属实 |
无 |
无 |
|
9 |
4789 |
来信:洮北区平台镇原镇委书记曹某某和镇土地局所长徐某某,将东五村共12户村民的宅基地卖给白城市开发商李某某,李某某在此地盖楼、砌墙并在开设砖厂,砖厂经营期间噪声和烟尘污染扰民。 |
白城市
洮北区 |
扬尘、噪声、其他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日,经平台镇政府、国土资源局洮北分局、洮北区经济局、洮北区环保局现场调查,开发商李某某2016年2月扩建东五村丽达木业合作社时擅自占用12户村民宅基地,该合作社即举报人所称砖厂,同时建设办公楼和围墙。
2016年4月,白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对该合作社立案调查,2016年5月,李某某缴纳罚款,并在2016年6月,将非法占用的4925.32㎡土地归还东五村。
该合作社没有环评手续。产品为空心砖,原料为粉煤灰和水泥,没有烧结工艺,不属于淘汰落后产品。场内部分粉煤灰未遮盖,未设置围挡,扬尘污染污染属实。生产时噪声扰民情况属实。该厂已于2018年10月底停产。 |
基本属实 |
洮北区环保局于2018年12月2日对吉林省洮北区丽达木业专业合作社的未批先建未验先投行为和噪声扬尘污染行为分别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其补办环评手续,于2019年5月30日前完成以下整改要求:
1、将厂区内剩余物料全部采取遮盖措施,建设密闭储料库,将生产车间进行密闭,生产期间采取洒水清扫措施,降低扬尘。
2、对现有设备进行隔音降噪处理,噪声不达标不允许生产。 |
无 |
|
10 |
4818 |
来信:大安市住建局在嫩江国堤外的湿地内大兴土木工程,工程开工1年后才补办环保审批手续。该工程地处湿地,且为嫩江国堤外的泄洪区和承泄区,严重破坏嫩江流域生态环境。 |
白城市
大安市 |
生态 |
经查,反映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30日,大安市住建局现场核查,群众反映在嫩江湾湿地兴建土木实际上是在嫩江湾外滩实施的治沙、理水、复绿、生态恢复工程,该项目已获得大安市环保局《关于大安嫩江湾湿地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由于嫩江湾治理区域内有两平方公里的流动沙丘,治沙、理水、复绿施工在冬季为最佳施工期,因此项目建设单位在2017年封冻后即刻组织施工,但该项目环境批复是在2018年5月。群众反映该工程开工后才做环评情况属实。2018年4月19日,大安市环保局因该项目未批先建行为,对大安市兴城城市基础设施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停止建设,并处罚金。
2018年11月30日,大安市水利局现场核查,该区域属于嫩江的行洪区,不属于泄洪区和承洪区。该区域通过河道清淤疏浚、扩建调蓄湖,不但不影响防洪,反而增加防洪能力,防洪评价已通过松辽委批复,因此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 |
基本
属实 |
大安市环保局将举一反三,加强对未批先建行为的监管力度,杜绝类似问题的发生。 |
无 |
|
11 |
4824 |
春雨D区有3家饭店,营业期间存在问题:一是“红园铁锅炖”空调风机产生的噪声扰民;二是“胖猪蹄”明火烧炭,产生的烟尘扰民;三是“海田烧烤”排放的油烟扰民。 |
白城市
镇赉县 |
油烟、噪声 |
经查,举报问题属实。
2018年12月2日经县城管执法局、县环保局等部门现场核查。
第一个问题:红园铁锅炖(鸿源铁锅炖)共有排风机3个。县环保局对其使用的排风机的噪声进行了监测,监测结果(62dB)显示产生的噪声超出《声环境质量标准》,举报该饭店噪声扰民问题属实:
第二个问题:胖猪蹄烧烤店在室外使用养炭炉烧炭,产生烟尘。因此,举报人反映该饭店产生烟尘扰民问题属实:
第三个问题:海田烧烤已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由于其使用的油烟净化设施出现故障产生油烟,举报人反映该饭店油烟扰民问题属实。 |
属实 |
第一个问题: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鸿源铁锅炖业主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采取更换低噪声排风机或封闭排风机等减噪降振措施,使噪声排放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在2018年12月7日前完成整改;
第二个问题:县城管执法局对胖猪蹄业主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停止室外烧炭行为,同时对养炭炉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在2018年12月5日前完成整改;
第三个问题:县城管执法局对海田烧烤业主送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对油烟净化设施采取清洗维护或更换等措施,同时对养炭炉进行了先行登记保存,在2018年12月10日前完成整改;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将对3家饭店经营期间加强巡查频率,每周巡查二次,如发现噪声扰民、烟尘扰民、油烟扰民等问题,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
无 |
|
12 |
4831 |
镇赉镇糠醛厂私设暗管偷拍生产废水,在冷却池和堆料场设有两处排口,污染周边地下水。 |
白城市
镇赉县 |
水 |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日,经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济局、安监局、环保局现场核查。该企业位于镇赉镇六合村,建于1987年,2006年重组变为个体经营,2007年原吉林省环保局对该项目进行了环评批复。生产时,按环评要求生产废水采用“废水蒸发回用”的技术设备,通过换热装置将全部生产废水气化后返回糠醛水解工段再利用,废水不外排。于2018年4月因原材料不足停产,现场未发现有私设暗管偷排生产废水的现象。情况不属实。
在堆料场未发现废水排污口,在厂区内有一个3500立方米的冷却池,在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冷却水经冷却池冷却后60%回用于生产冷却系统,其余通过冷却池西南处废水排污口排出用于厂区绿化,冷却池存在排口情况属实。
经对该企业所在地六合屯饮用水井的地下水监测,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污染周边地下水问题不属实。 |
基本
属实 |
镇赉县环保局加强对该企业的监管,确保生产废水不外排。 |
无 |
|
13 |
4833 |
2018年春季,静山乡后地窝堡村油田的地下燃气管道发生泄漏,举报人经常在自家院内闻到刺激性气味。举报人曾多次向当地相关部门反映,但至今无果。 |
白城市
大安市 |
大气 |
经查,群众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3日,白城市安监局会同大安市安监局现场核实, 群众举报静山乡后地窝堡村油田,是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2018年7月18日,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巡检人员巡检时,发现太山镇东风村地窝堡屯东南管道发生泄漏,立即通知采油厂,采油厂派技术人员赶往现场进行堵漏,下午14时封堵完成,经现场检测合格,无泄露点。群众举报燃气管道发生泄露属实。2018年12月3日下午14时15分,市安监局、大安市安监局、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经过现场仔细勘查、群众走访询问、现场监测等,未发现气体泄漏情况,群众举报经常在自家院内闻到刺激性气味情况不属实。
经调查,大安市安监局、信访局、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等没有接到反映燃气管道有泄漏情况,群众举报至今未果,不属实。 |
基本
属实 |
白城市安监局、大安市安监局要求吉林油田公司红岗采油厂加强输气管道巡逻确保安全,吉林油田红岗采油厂也表态,加大巡检,发现泄露立即组织封堵,确保生产安全,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
无 |
|
14 |
4846 |
来信:金祥乡卫东村时任村书记李某某,非法将村民耕地承包给砖厂经营人徐某,徐某私自毁坏村民2垧耕地取土,用于砖厂制砖原料,将耕地挖出10余米的深坑。 |
白城市
洮北区 |
生态 |
经查,群众反映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2月2日,国土资源局洮北分局、金祥乡政府现场调查,2005年,徐某的父亲与卫东村签订了4垧地的承包合同,年限2015年止。位置在金祥乡卫东村五社西北侧打靶山。该地块属于村机动地,不是村民耕地。现卫东村村委会与徐某的父亲因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纠纷,等待法院判决,是否非法承包耕地一事,暂无法确定。
徐某将其父承包的2垧地内的土包铲平,将土取走,情况属实。是否用于砖厂制砖原料,因徐某现被刑事拘留,无法取证确认。徐某所开砖厂已经取缔拆除。
徐某取土地块与西侧耕地地势持平,与东侧地块落差约为4米,没有发现10余米深坑。 |
基本
属实 |
“非法承包”一事,等待法院判决。
“取土制砖”一事,国土洮北分局待徐某拘役期满,再进行取证处理。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