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公示公告
白城市群众信访举报转办和边督边改公开情况一览表
来源: 时 间:2018-12-06
填报单位:(盖章)                                                   第21批                                                     (2018年12月5日)
序号  受理  编号 交办问题基本情况  行政  区域 污染类型 调查核实情况 是否
属实
处理和整改情况 问责情况 备注
1 3425     来信:一是洮南市东城加油站、黑水远东加油站、向阳农机加油站、二龙农机加油站、通途加油站、洮府农机加油站、瓦房加油站、福顺农机加油站、幸福农机加油站、新村加油站、吉顺加油站、大通农机加油站等12家石油经销企业,均由山东农民在洮南市以“协助管理”名义承租,一般3—5年,其经营管理期间,未按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原油市场价格,扰乱石油销售市场秩序,低价销售由山东地区非法小炼油企业生产的劣质汽、柴油,导致车辆尾气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二是洮南中化加油站、黑水丰满加油站等2家加油站,也存在非法销售由山东地区非法小炼油企业生产的劣质汽、柴油。 白城市
洮南市
其他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经查,基本属实。2018年11月27日,洮南市粮商局和市监局均派工作人员现场核实,洮南市东城加油站、黑水加油站等12家均为个人独资企业,且有独立法人,且法人代表与现管理者均签订了聘用协议,且部分加油站的管理者户籍为山东人。因此,举报山东农民协作管理情况不属实。
    洮南市市监局按照原省工商局2018年汽柴油抽检计划,已完成除大通农机加油站、洮府农机加油站外的7户加油站的抽检工作,依据抽检报告显示,该7户加油站销售的92#汽油不符合GB18351-2017标准要求,2018年8月30日,洮南市市监局分别给予黑水远东加油站等7户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目前,均已整改完毕。洮南市处罚7户抽检不合格加油站是由省局组织抽检,现已将处罚结果报送至省工商局,将由省工商局将抽检结果不合格的违法行为在网站上进行统一公布。2018年8月30日、9月3日,接到群众反映洮南市向阳农机加油站、东城加油站、二龙农机加油站销售劣质汽油,并对其销售的汽油进行抽检,依据抽检结果显示,92#汽油的乙醇含量均不符合相关标准,洮南市市监局要求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因此,举报上述加油站销售劣质汽油情况不属实,销售不符合标准汽油属实。
    举报人反映,上述加油站扰乱石油销售市场秩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核实,上述加油站出售的汽、柴油没有低于成本价进行销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之规定,不构成扰乱市场秩序行为。因此,情况不属实。
    经查,上述12户加油站的进货渠道主要为长春伊通河石油经销有限公司、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中海油辽宁销售公司。因此,部分加油站销售山东地区的油品情况属实。
    第二个问题: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按照原省工商局2018年汽柴油抽检计划要求,2018年3月31日,对洮南市中化加油站进行抽样检测,其结果为,该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中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2018年9月5日,接到群众反映洮南市黑水加油站销售的0#柴油存在质量问题,经抽样检测结果显示,硫含量不符合《GB19147-2016》标准要求,对上述两家加油站分别给予处理处罚,且该两户加油站的进货渠道为长春、内蒙古兴安盟。目前,均已整改完毕。因此,上述两家加油站销售不合格柴油情况属实,销售山东地区的油品情况不属实。
部分
属实
    第一个问题:由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落实,并采取措施如下:
    一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8年11月28日,洮南市市监局分别对洮南市二龙加油站、东城加油站、向阳农机加油站以虚假的商品标准销售商品的违法行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销售虚假的乙醇汽油,并处以罚款。
    二是2018年11月27日,洮南市市监局委托内蒙古兴安盟产品质量计量检测所(具有国家认定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已完成对洮府农机加油站、瓦房加油站、吉顺加油站、大通农机加油站的抽样事宜,待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并依据该结果,对销售不合格汽柴油产品的加油站,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其违法行为给予严肃处理处罚,并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业户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对于经环监线监测尾气超标的车辆,要求其更换燃料,对车辆进行维修及保养。
    第二个问题:以办理此案件为契机,结合每年抽检计划,加大汽柴油销售企业的整治力度,如发现销售劣质产品的,给予严肃处理处罚。
    
(*)
2 3428     来信:2017年春,八面乡宏大村村书记王某某毁林近100亩,在马场山附近,破坏几百亩草原开荒种地,违规圈占土地10几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八面乡政府、牧业局、林业局、国土局联合调查,村书记王某某名下没有承包的林地,经宏大村监委会主任陈某某、村文书李某某分析,举报人认为属于毁林的地块,可能是2017年4月由宏大村发包给贲某某的65亩村属机动地。2017年5月宏大村刘某、钟某某等人在该地栽植杨树苗,贲某某在种植农作物时将该地树苗耙除。经陈某某、李某某指界,县林业局测量该地块面积为66.735亩。经查询2004年森林二类调查图和2017年林地变更图对比,此地块为非林地不存在毁林问题。群众反映的“宏大村村书记王某某毁林近100亩”问题不属实。
    2018年11月27-28日,该县牧业局对马场山周边和马场山南水泥路两侧有耕种痕迹的40块地进行测量,面积为2094.25亩,其中草原2074.6155亩;现场观察,耕种地块有29块地圈壕。经询问被举报人王某某,其否认是本人开垦的,具体开垦人员因时间有限,尚未调查清楚。群众反映的“在马场山附近,破坏几百亩草原开荒种地,违规圈占土地10几亩”问题属实,但不能认定是村书记王某某所为。
基本
属实
    由于破坏草原面积较大,涉及人员较多,调查取证工作需要一段时间,通榆县牧业局将对涉案地块逐一核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调查核实后,对开荒农户下达退耕通知书,通榆县八面乡草原站、村委会加强监管,确保涉案地块在2019年弃耕并自然还草。
(*)
3 3437     2016年,有人将大通乡申家村3、5社的草原毁坏,当时洮南市草原站站长王某某现场检查,对毁坏的草原进行丈量,面积为51.88公顷,但之后一直没有处理结果。举报人又向市畜牧局反映,市畜牧局以“此处是盐碱地根据国家政策可以开发”为由,没有进行处理。 白城市
洮南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洮南市畜牧局和大通乡政府调查。
    大通乡申家村3、5社原有草原面积3.89公顷。未发现草原被开垦破坏的现象,在该处草原以北有耕种燕麦草痕迹的地块147.8公顷,耕种地块坐标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土地属性为:盐碱地、旱地。群众反映破坏草原情况不属实。信访人反映的“2016年51.88公顷草原被破坏”的问题,当时草原站站长是王某某,曾指派草原执法人员对该反映的地块进行过测量,测量出的耕种地块共21块,面积51.88公顷,但将耕种地块坐标转绘到土地利用现状图显示土地属性为:盐碱地、旱地。洮南市畜牧局明确告知信访人土地属性为盐碱地、旱地,不在草原执法范围,建议其到相关部门咨询处理。2018年年初,举报人又到畜牧局反映该问题,畜牧局明确指出:“盐碱地、旱地不在草原执法范围内”建议其到相关管理部门咨询处理。因此,群众反映畜牧局处理情况属实。
基本
属实
 
4 3471     向海乡大房村村书记张某某在任职期间存在以下问题:一是1997年,破坏腰大房屯南侧500多米处的林地,将林地改为耕地;二是2007年,破坏并盗伐该村西北侧1.5公顷自然林,将林地改为耕地;三是2003年,购买该村村民孙某某1公顷林地,盗伐树木后将林地改为耕地;四是破坏其家前7公顷林地改为耕地;五是2008年,以侄子张某某名义承包该村30公顷草原,实际占用40公顷草原,在草原上建房、挖鱼塘,开荒10公顷种地;六是1997年,低价承包并高价出售5公顷孙某某草原给绰号“石老六”的人获利。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林业局、向海乡政府调查:大房村腰大房屯南侧500米处周边均为林地,只有一处耕地。该地块2003年以前一直为耕地,权属为大房村集体。2003年大方村委会将该地块转包李某某,由李某某经营至今。经查阅2016年向海乡森林资源档案,格冷林地南侧地历史以来就是耕地,耕地权利人是前大房屯村民李某某经营,举报“1997年,破坏腰大房屯南侧500多米处的林地,将林地改为耕地。”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办理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向海乡政府、林业局于联合调查,该举报地块位于向海乡大房村前大房屯北,面积为1.464公顷。2012年张某某与大房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林改合同,双方约定2012年—2018年在此承包地块内种地。经县林业局查阅向海乡2016年森林资源档案,该举报地块为集体宜林地,不是天然林,不存在天然林被砍伐问题,被举报地块承包人是张某某,不是大房村书记张某某,举报情况不属实。
    通榆县林业局证实,集体宜林地在纳入造林计划前,可以种地。2018年,向海乡政府将该举报地块纳入造林计划,并于2018年10月8日向张某某下达了《限期造林通知书》,张某某已于2018年秋造林完毕(有现场照片),举报情况不属实。此问题与第六批627号案件问题部分重复。
    第三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6日,经通榆县林业局、向海乡政府调查:该举报地块是张某某于2005年购买该村村民孙某某的土地,合同为孙某某母亲白某某、姐夫戴某某代签字,村民自认为该地块是宜林地。经查阅向海乡2004年森林资源档案,该地地类为耕地,属于非林地,该举报“购买该村村民孙某某1公顷林地,盗伐树木后将林地改为耕地”问题不属实。
    第四个问题办理情况:经调查,举报情况不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林业局、向海乡政府调查:举报地块实际为6公顷,其中:张某某于2003年3月1日承包大房村集体耕地4公顷;自家分得耕地2公顷。经查阅向海乡2004年森林资源档案,该地地类为耕地,属于非林地,该举报问题不属实。
    第五个问题办理情况: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向海乡政府、县牧业局、国土局、能源局联合调查:向海乡大房村村书记张某某,于2013年至2016年任大房村村书记,其侄子村民张某某于2012年承包该村草原,经营至今,与村书记张某某无关,举报人称“向海乡大房村村书记张某某以侄子的名义承包了该村30公顷草原”情况不属实。
    经现场调查:村民张某某承包的草原经县国土局实测总面积为10.99公顷,现场核实,该地块内无开荒行为;有约100平方米水沟,该水沟为自然形成泡泽,非人为挖建,不是鱼塘;举报称“挖鱼塘、开荒”情况不属实。
    承包地块中有三处建筑物,第一处是通榆县向海乡嘉珩种植专业合作社所建的管护房,面积55.73平方米,由村民张某某所建,有设施农用地审批手续;第二处是大房村整村搬迁牧业小区建设用地,面积58179.77平方米,由向海乡政府建设,有农用设施用地审批手续;第三处是通榆县能源开发建设局建设的大房村光伏扶贫发电项目,总面积为30836.03平方米,经县牧业局测量不在向海乡草原确权面积内,有国家能源局和县发改局立项文件,审批手续齐全。举报“在草原内建设牧业小区、建房、建光伏发电设施”问题属实。
    经牧业局实测,在光伏占地外侧确有一圈一米深的坑,总面积为22022平方米,其中有762平方米在向海乡草原确权面积内。举报称“在草原外侧挖了一圈一米深的坑,破坏草原生态环境”情况属实。 此问题与第21批1524号案件重复,信息已公开。
    第六个问题办理情况:不属于生态环境问题。
部分 属实    
    第五个问题:2018年11月18日,向海乡政府责令村民张某某将土坑填平、恢复原貌,经向海乡实地勘察,张某某已于2018年11月19日完成整改。
 
5 3478     一是2015年,永茂乡贾某某,将该乡林地全部破坏后建农民合作社,且合作社部分出售国家免费给予发放的大型农机具牟利;二是永茂乡永丰村村书记杜某某,以17万元价格购买永丰小学地块,购买后将小学周边4垧林地使用围栏圈占,建粮库和种植稻田。 白城市
洮南市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部分属实。
    第一个问题:2018年11月27日,洮南市林业局和永茂乡现场核实,永茂乡注册合作社117个,其中种植合作社69个,养殖合作社16个,农机合作社17个,其他合作社15个。永茂乡党委书记贾某某本人没有注册和建设合作社。全乡117个合作社中,鹏光农机合作社(法人代表张某某)建库房占用7林班91小班宜林地1400平方米,将永茂乡林地全部破坏后建合作社情况不属实,占用宜林地建房情况属实;鹏光农机合作社自成立以来,共购买享受国家农机补贴机械16台套,经现场核验,均在库房存放,没有出售牟利。因此,举报合作社出售国家免费发放的大型农机牟利情况不属实。
    第二个问题:2018年11月27日,洮南市林业局和永茂乡现场核实,永丰村村书记杜某某购买小学周边的土地,使用围栏围封,围栏内有3块林地,面积1.1617公顷(非4垧),其中林相图显示一块是宜林地0.29公顷(村委会多人证实是学校的菜园)现开垦种植水稻;剩余两块现耕种旱田。现场没有发现建粮库行为。因此,围栏圈占林地、耕种情况属实,建粮库占用林地情况不属实。
部分
属实
    第一个问题:由洮南市林业局落实,对鹏光农机合作社建库房占用宜林地1400平方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并责令涉案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10日前拆除违建并完成还林。
    第二个问题:由洮南市林业局落实,对围栏内的3块林地违法耕种行为立案调查,责令涉案人杜某某于2019年5月10日前完成还林。
 
6 3490     2015年,兴隆山镇爱国村山腰社的57垧草原,被村民齐某及其小舅子开垦成农田,用于耕种农作物,并对外出售牟利,破坏草原生态环境。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兴隆山镇牵头,国土局、畜牧局联合调查
   “村民齐某”,是林茂村村民,2010年12月从本村村民李某某手中承包该社草原57公顷,2011年3月齐某在经爱国村、农经站同意后又将该草原转包给爱国村村民李某甲(齐某的大舅哥),李某甲于2015年6月将部分草原转包给本村村民安某某、史某某、张某某等5人。
    在村干部和齐某的指认下,县牧业局实地测量开垦种地面积33.9447公顷,其中,占草原面积25.0237公顷。
    据村干部和齐某本人证实,其小舅子叫李某乙,是爱国村村民。已于2015年去山东外出打工至今未回,2015年以来一直没有种地,齐某本人也没在该草原上开荒种地。都是李某甲(齐某的大舅哥)将草原转包给村民后陆续开垦种地的,与齐某和“小舅子”无关。群众反映“山腰社的57垧草原,被开垦成农田,用于耕种农作物”情况属实,但不是“齐某和其小舅子”所为。 
    经本村村干部和原草原承包者齐某指认并初步确认开垦耕种地块部分嫌疑人7人,其中:张某某开垦耕种三块地,面积为2.33公顷;安某某开垦耕种一块地,面积1.33公顷;殷某某开垦耕种一块地,面积1.18公顷;邢某某开垦耕种一块地,面积1.95公顷;崔某开垦耕种一块地,面积0.53公顷;宋某某开垦耕种一块地,面积1.19公顷;李某甲开垦耕种一块地,面积1.16公顷。经该村干部证实,在该草原内无合法耕地,都属私自开垦行为。由于涉案地块较多,面积较大,涉及开垦耕种人员较多,调查取证后才能进行依法进行处理。
基本
属实
    通榆县牧业局将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破坏草原者做出处罚,涉嫌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2019年兴隆山镇政府与爱国村配合县牧业局通知当事人永久退耕,对开垦地块加强监管,禁止耕种,自然恢复生态。
 
7 3514     来信:2018年,兴隆山镇林茂村村长綦某某,在该村草原上违法建大库和羊舍;该村村民孙某在草原上违法建牛舍,破坏生态环境。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兴隆山镇牵头,环保局、土地局、畜牧局联合调查,村长“綦某某”,其建大库和羊舍在林茂村立新屯北面和南面,是林茂村移民搬迁后续附属农机园区(大库)和牧业小区(羊舍)建设项目,不是綦某某个人行为。农机大库是2017年9月开始建设,2018年9月份竣工的,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经国土局实测建设面积10030.06平方米,都是其他草地。有通榆县发改局关于通榆县兴隆山镇林茂村易地扶贫搬迁农机园区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通榆县人民政府建设用地批准书、通榆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牧业小区占地面积30000平方米,经畜牧部门实测建设面积18395平方米,其中,18240平方米在该村草原数据库内,剩余155平方米不占草原,有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设施农用地备案表、通榆县国土局准予备案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村民“孙某”,其牛舍是2018年建设的,建设位置在林茂村立新屯南面,建设占地面积12455平方米。经畜牧部门实际测量地块面积9903平方米,其中9328平方米在该村草原数据库内,剩余575平方米不占草原。有通榆县农业和畜牧业管理局设施农用地备案表、通榆县国土局准予备案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
    林茂村移民搬迁后续附属农机园区(大库)、牧业小区(羊舍)和立新养殖专业合作社(牛舍)建设项目审批手续齐全,但不是村长綦某某所建,建设的大库、羊舍和牛舍均有相关审批手续,不是违法建设。因此,认定举报“2018年,兴隆山镇林茂村在该村草原上建大库和羊舍、该村村民孙某在草原上建牛舍”情况属实。
基本
属实
 
8 3533     来信:近几年来,铁西街棚鸿木业南侧一处院落内,有人存放废旧电瓶,将电瓶内的废液倒进院内下水井里。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问题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环境保护局、通榆县商务局、通榆县公安局、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核实,该区域为通榆县富强社区六网格,网格内仅通榆县纪某废品收购部一家正常营业,常年以从事收购废旧铝制品为主,调查时发现该收购部确有电瓶存放在院内,反映存放废旧电瓶的情况属实。这些电瓶(大小共计25块)是电动车上使用的,属于干电池,里面没有电瓶水。现场调查工作人员对这些电瓶进行了抽检,打开后电瓶内确无电瓶水及其他液体。
    经各部门现场核实该收购部产生的为生活污水,排放至院内全封闭防渗的自用渗水井中,无倾倒电瓶水迹象。反映问题不属实。
基本
属实
    通榆县环境保护局责成业主在2018年12月10日前将存放在院内的废旧电瓶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理机构妥善处理。今后不得从事废旧蓄电池的收购与存储活动。  
9 3535     来信:德汇源洗浴在江城路花池内打自备水井,过度抽取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威胁地下水生态安全。    白城市
大安市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大安市水利局工作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核实,德汇源洗浴取用的是地下水,水源井为私自凿井,没有办理取水相关手续。群众反映打自备水井问题属实。
    经核查,该洗浴取用的地下水水源井井深65米,井径为0.08米,属于小型机电井,开采行为属于水泵提水,水泵为30型号水泵,日最大开采量为120立方米。该水井取水层位属于第四系中更新统大清沟组松散岩类孔隙水,主要以大气降水渗入及河流侧向补给为主,属于极易补给水资源。经过现场调查。该水井每天取水量不足5立方米,不会影响地下水水位下降,不会造成水生态安全影响。群众反映过度抽取地下水,造成地下水位下降严重,威胁地下水生态安全情况不属实。
基本
属实
    2018年11月19日,大安市水利局对德汇源洗浴下达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2018年11月27日,大安市水利局对德汇源洗浴下达水政监察处罚告知书,处予罚款。同时,拔出了德汇源洗浴自备水源井水管以及水泵,现该洗浴水源井已封闭。大安市水利局党组正在对涉事工作人员启动问责程序,12月5日前上报处理结果。  
10 3572     来信:王某某在国有林地取土,用于覆盖什花道乡四海村5万平方米村直属湿地,建设房屋、钓鱼台,耕种农作物。举报人曾于2018年春季向通榆县环保局反映上述问题,县环保局现场对其破坏的湿地和取土的林地进行了实测,但至今没有处理结果。 白城市
通榆县
生态     经查,举报情况基本属实。
    2018年11月27日,经通榆县什花道乡、林业局、国土局、环保局、农业局联合调查,该渔业养殖场建有办公楼731.82平方米、渔业养殖库房735.7平方米、育苗池4363.65平方米、渔船停靠点1253.66平方米,禽舍、家禽养殖库房、硬化地面、绿化带共11202.36平方米(其中禽舍未备案面积702.87平方米、家禽养殖库房未备案面积700平方米、硬化地面未备案面积1212.38平方米、绿化带未备案面积1484.75平方米),存在未经批准占用耕地4100平方米建圈舍及附属设施问题。
    经县林业局测量该地占用湿地12300平方米,2016年7月,该渔业养殖场开工建设时在国有林地非法取土1208平方米。经县农业局确认2018年在什花道乡四海村耕种农作物玉米12107.13平方米,其中,旱地1795.69平方米、盐碱地10311.44平方米。举报称“王某某在国有林地取土,用于覆盖什花道乡四海村5万平方米村直属湿地,建设房屋、钓鱼台,耕种农作物”情况属实。
    通榆县四海水库渔业养殖场于2016年12月19日取得通榆县国土局备案函。申请通榆县四海水库渔业养殖场在什花道乡四海村占用集体土地30000平方米用于渔业养殖,其中,申请设施用地建库房720平方米、办公楼750平方米,2018年7月6日进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并取得营业执照。
    经查阅通榆县环境保护局12369网络举报平台和举报电话均未收到或接到过该案件的举报内容。通榆县环境保护局也没有对该举报案件中提到的湿地及林地进行过测量。举报称“2018年春季向环保局反映至今未果”不属实。
    通榆县森林公安大队因该渔业养殖场在国有林地非法取土,于2016年7月26日对其下发林业处罚决定并处罚款。现非法取土地块已还林。
    通榆县国土局因该渔业养殖场超出农用地备案面积建设圈舍及附属设施,于2018年9月6日对其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补办设施农用地手续并处罚款。目前已缴纳罚款,正在补办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
基本
属实
    
    通榆县湿地保护与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针对侵占湿地问题,于2018年6月22日对什花道乡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什花道乡非法侵占湿地问题整改通知》,要求对破坏湿地行为立即停建整改,该涉事人正在申请补办湿地占用手续;
    通榆县什花道乡政府责令王某某2019年开始,将耕种农作物的12107.13平方米弃耕,自然恢复植被。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地址:白城市胜利西路258号
吉ICP备17005202号 网站标识:2208000025 吉公网安备 22080202000173号
联系电话:0436-3322828 传真:0436—3322828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