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主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6月28日主席令第六号)第二十八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依照本章规定取得许可证。第六条:除医疗使用I类放射源、制备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用放射性药物自用的单位外,生产放射性同位素、销售和使用I类放射源、销售和使用I类射线装置的单位的许可证,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除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的许可证外,其他单位的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受理条件 |
1.属受理范围的核技术利用单位法人或法人代表;2申报材料齐全。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网办地址 |
http://rr.mee.gov.cn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材料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文件,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辐射安全许可证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特别程序 |
现场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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