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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主项名称 | 排污许可 |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排污许可核发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九号)第四十五条:“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一号)第十九条:“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第二十一条:“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018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二十一条:“...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严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质排放,并按年度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排放情况;...前款规定的义务应当在排污许可证中载明...” |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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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1.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2.不属于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产业政策目录中明令淘汰或者立即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落后产品的排污单位
 3.不在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建设区域内的排污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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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互联网电子证照反馈 |  
            | 网办地址 | http://permit.mee.gov.cn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 是否收费 | 否 |  
            | 材料名称 | 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完成变更的材料,排污许可证申请表;,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自行监测方案;,重点排污单位排放量计算过程,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 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只针对污水集中处理企业),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  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材料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 审批结果名称 | 排污许可证 |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 必须现场办理原因说明 | 提交纸质版申请材料,核实材料真实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