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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 主项名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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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受理条件 |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 是否网办 | 是 |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 网办地址 |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00011601600001 |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 是否收费 | 否 |  
            | 材料名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  
            | 通办范围 | 全市 |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