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主项名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受理条件 |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 |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00011601600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材料名称 |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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