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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来源: 时 间:2022-05-06
部门名称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主项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业务办理项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审批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2005年9月14日国务院令第449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在室外、野外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应当按照国家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必要时设立专人警戒。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应当经省级以上政府环保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咨询方式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方式 0436-3326161
办理地点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有关规定。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网办地址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0001160160000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入住大厅
是否收费
材料名称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辐射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
通办范围 全市
权力来源 上级下放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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