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主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延续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第57号主席令修改)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5月30日国务院令第40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第七条:国家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颁发。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之外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颁发。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事项(审批部门:生态环境部,原环境保护部)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受理条件 |
符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条)第五、第六条有关内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 |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00011600700003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材料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申报材料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特别程序 |
现场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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