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主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防治污染设施拆除或闲置审批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七号,2018年12月29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保持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设施的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的,必须事先报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主席令第二十二号,2014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受理条件 |
因生产工艺改变、污染防治设施维修或停产等原因确有必要拆除或闲置的; 拆除或闲置后应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不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隐患。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 |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00011600300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材料名称 |
申请拆除或者闲置污染治理设施报告 |
通办范围 |
全市 |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5 |
特别程序 |
现场踏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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