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主项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3.《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受理条件 |
依法应当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的,有污水排放的建设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由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 |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22011600100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材料名称 |
建设项目依据文件,通过审查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及其审核意见,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入河排污口设置对第三者无影响的承诺函,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的请示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2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0 |
特别程序 |
专家评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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