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主项名称 |
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 |
设定依据 |
《进出口环保用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号)第七条 进口经营者应当向微生物菌剂使用活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先行申请办理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手续:
(一)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的复印件;
(二)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四)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
(五)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
(六)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
(七)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性的其他证明资料。
前款所列材料,应当用中文或者中、英文对照文本,一式三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3]17号)下放将“核发《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通知单》”至市州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受理条件 |
1.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2.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复印件3.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复印件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 |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22011606200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材料名称 |
拟进口用于检测和环境安全评价样品的最低数量和规格。,进口经营者主管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的微生物生产、应用和安全操作的专业学历或者资格证书,进口经营者与境外经营者签订的微生物菌剂进口合同或者合同意向书,微生物菌剂在出口国的生产和应用情况,出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微生物菌剂环境安全证明,环保用微生物菌剂样品入境申请表,微生物菌剂生产、使用、储藏、运输、处理的环境安全控制措施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权力来源 |
上级下放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30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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