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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来源: 时 间:2022-05-06
部门名称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主项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业务办理项名称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咨询方式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方式 0436-3326161
办理地点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申请单位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申请;提出申请时贮存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网办地址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0001160570000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入住大厅
是否收费
材料名称 危险废物贮存的安全保证措施或方案,危险废物延期贮存申请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通办范围 全省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20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10
特别程序 仅限于市级核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持证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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