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名称 |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主项名称 |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
业务办理项名称 |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
设定依据 |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咨询方式 |
0436-3294603 |
监督投诉方式 |
0436-3326161 |
办理地点 |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
办理时间 |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
受理条件 |
本省辐射工作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外省辐射工作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本省内使用的。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是否网办 |
是 |
网办深度 |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
网办地址 |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22101600700001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
是否入住大厅 |
是 |
是否收费 |
否 |
材料名称 |
安保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国家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证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放射源运输资质和暂存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
通办范围 |
全市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
15 |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
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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