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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来源: 时 间:2022-05-06
部门名称 白城市生态环境局
事项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主项名称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业务办理项名称 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
设定依据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第二十五条 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需要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应当持许可证复印件向使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咨询方式 0436-3294603
监督投诉方式 0436-3326161
办理地点 吉林省白城市公园东路14号1楼1-6号无差别综合受理窗口
办理时间 冬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法定假日除外)
夏令时:星期一到星期五上午8:30-11:30,下午14:00-17:30(法定假日除外)
受理条件 本省辐射工作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外省辐射工作单位将放射性同位素转移至本省内使用的。
办件类型 承诺件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是否网办
网办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
网办地址 http://zwfw.jl.gov.cn/bczwfww/bsznxq/?taskCode=11220800MB1575762H322101600700001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其他组织
是否入住大厅
是否收费
材料名称 安保措施、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辐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经国家级辐射安全与防护培训的证书,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情况说明,放射源异地使用备案表或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异地使用备案表,放射源运输资质和暂存情况,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
通办范围 全市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法定办结时限(工作日) 15
承诺办结时限(工作日)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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