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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治化道路上舒展生态画卷
来源: 时 间:2021-09-15

  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七一”重要讲话和视察吉林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审议通过了《中共吉林省委关于忠实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决定》。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建设生态强省的重大意义,坚持保护生态和发展生态旅游相得益彰,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着力打造更高质量的生态经济发展体系、更高水平的生态环境保护体系、更加稳固的生态系统安全体系、更加完备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我们要按照总书记要求,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化道路上推进生态强省建设,实现绿色低碳经济发展更好、自然生态环境质量更优、城乡人居环境更美、绿色发展创新活力更足、区域生态安全系统更稳,为建设美丽中国打造吉林样板。

  以法治思维推进生态文明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加快建设生态强省,是加快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的战略选择,是厚植优良生态环境优势、增强吉林吸引力和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打好打赢碳达峰碳中和硬仗的重要抓手,是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迫切需要。要把讲政治和讲法治有机统一起来,以政治为方向,以法治为准绳,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站稳群众立场,坚持立法为民、执法为民、司法为民,紧扣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生态环境领域问题,加快推进地方配套立法,积极促进产业生态化、生态产业化,推进精准科学依法系统治污,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要坚持改革创新、系统集成、协同高效,着力固根基、扬优势、补短板、强弱项,让生态文明制度愈来愈成熟定型。要在工作中完善考核评价,强化生态普法,厚植全社会绿色发展意识,最大限度凝聚加快生态强省建设的共识和力量。

  以务实立法实践助力筑牢生态安全法治防线。法治包含了良法和善治的双重内核。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持续推进生态法治建设需立法先行。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在生态环境治理和资源保护方面成效显著,正是基于立法的务实和强有力实践。从“史上最严的环保法”出台,到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等法律,再到颁布适应新时代新形势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完善了我国的生态环保法治体系。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快制定、修改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细化上位法规定,积极探索在生态环境保护领域先于国家进行立法。从实践看,地方生态立法上的先行可以增强地方生态环境保护的实操性,切实解决地方实际问题,不断健全体制、完善制度,强化法治保障,给地方经济、人民健康和公共卫生等带来积极影响。新征程上,我们应守正创新,推陈出新,更加注重在法治层面总结经验,强化法治意识,有效维护生态安全,不断织牢织密生态安全的法治防线。

  不断探索地方立法实践新路径。地方生态立法是地方环境治理等工作的重要支撑。多年来我省在这方面成绩显著,改革开放以来,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环境保护等专门地方性法规覆盖多个重点领域。党的十八大以来,科学推进地方生态立法进程,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延伸深度、拓展广度,为守护好吉林大地的绿水青山黑土地和人民群众的蓝天白云好空气贡献法治力量。面向未来,要以系统思维考量、以整体观念推进,遵循生态系统内在机理,着力在打通地上和地下、岸上和水里、城市和农村等方方面面关系,扎实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修复等方面进行立法调研,将省情与国家环保立法进程紧密结合,精准定位,助力解决实际问题。地方生态立法是对国家生态立法的本土化和具体化,要依据《立法法》等法律不断探索地方立法实践新路径,进一步开展好生态立法的市域实践,以多层级立法相互协调促进地方生态立法体系完善。(作者:刘赫男,中共吉林省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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